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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令标志有哪些

来源:度日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组成。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人民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盾牌是人民的象征,表明人民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长城象征人民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的钢铁长城;松枝象征人民的品质和战斗意志。法律依据:《人民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标志图案是警徽。法律依据:《人民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 警徽是人民的象征和标志。人民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防护服醒目位置增加“”、“POLICE”字样颜色为藏蓝色并规定了规格尺寸、位置等防护服警用外观标识规范该《规范》经部领导批准日前已印发给全国各地机关愿群众。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组织管理,保障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第六条 设区的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分局。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所。分局和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和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和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设置。第十条 机关人民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一条 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官职务序列。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第十二条 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员职务序列。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三条 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机关人民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第十五条 机关人民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机关的意见。第十 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分局、派出所的机关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用标识是用以表达特定警示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主要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都具有特殊含义,不可乱用法律依据:《人民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制式服装是指人民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第三条 人民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第四条 机关人民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统一配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警用标志违法了人民法,由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警徽是人民的标志和象征,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组成。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人民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盾牌是人民的象征,表明人民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长城象征人民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的钢铁长城; 松枝象征人民的品质和战斗意志。法律依据:《人民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二)人民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台;(三)人民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四)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交通禁令标志指示如下:1、禁止通行,是指在道路的入口处可能会设置禁止出行的标志,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2、禁止驶入,一般情况下会在单行路的出口或者是禁止驶入的道路的入口处;3、禁止机动车驶入,一般会出现在禁止机动车通行的路段的入口处,表示禁止各种类型的机动车驶入;4、禁止载货汽车驶入,一些路段是不允许载货汽车通行的,在这种路段的入口处,会设置这样的标志;5、禁止鸣喇叭标志,在有这种标志的路段是不可以按汽车喇叭的;6、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志,经常会有一些车辆是负责运输危险物品的,那么在有一些路段是不允许这种车辆出行的;7、禁止停车标志,也就是说在有这种标志的路段不可以停车;8、禁止向左拐弯标志,在有这样标志的路口不可以向左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令标志是交通标志中主要标志的一种,对车辆加以禁止或的标志,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鸣喇叭、速度、重量等。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禁令标志有42种。一般规定1、禁令标志表示禁止、及相应解除的含义,道路使用者应严格遵守。2、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形,图形压杠。3、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但“停车让行标志”为八角形,“减速让行标志”为顶角向下的倒等边三角形。4、禁令标志的尺寸见相关规定。5、禁令标志设段于禁止、及相应解除开始路段的起点附近。6、对于车辆如未提前绕行则无法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的路段,应在进人禁令路段的路口前或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预告或绕行标志。7、除特别说明外,禁令标志上不允许附加图形、文字。8、当需要使用本部分规定以外的禁令标志,除了执行GB 5768.1-2009的附录A的建议程序外,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a)符合第3章的规定;b)标志内容尽量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c)仅采用文字时,标志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法律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 第二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道路交通标线按设置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类:a) 纵向标线 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b) 横向标线 与道路行车方向成角度设置的标线;c) 其他标线 字符标记或其他形式标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共95种。(1)警告标志,即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通常设在交叉路口、急弯、陡坡、铁路道口、傍山险路等地点的前方,其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颜色为黄底、黑边、黒图案,共23种。(2)禁令标志:即禁止或车辆、行人通行的标志。其形状分为圆形和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颜色除个别标志外(解除禁令的标志等)为白底、红圈、红杆、黑图案,图案压杠,共35种。(3)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过的标志,其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颜色除个别外为蓝底、白色图案,共17种。(4)指路标志:用于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为五边形外,一般为长方形和正方形,颜色一般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分为20种。指路标志是一种服务性设施,不具有法律性质。2、辅助标志:附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识别作用的标志,不能单独设立和使用,分为表示时间、车辆种类、区域或距离、警告和禁令理由、组合辅助标志共5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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