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度日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现行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来源:度日教育


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1、犯此罪的,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量刑规定如下:1、犯此罪的,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标准:1、行为人非法持有各类数量大的毒品的,一般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持有各类数量较大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3、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则应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刑法》第三百四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了解一下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怎么判

非法持有毒品罪会这样判: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情节较重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新刑法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刑法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drivesof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